四川清理一批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地方性法規
12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專場新聞發布會。會上,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筠介紹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下稱《決定》)的主要內容。
楊筠表示,202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部署,要求對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法規、決議決定開展專項清理。省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部署精神,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組織專項清理,并對清理出的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的法規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對于確保我省地方性法規符合國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精神、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維護法治統一、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現行有效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進行全面梳理和認真研究,共清理出9件省級地方性法規需要根據國家關于涉企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的最新要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意,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其中的6部省級地方性法規進行集中修改和廢止,包括3部法規的修正和3部法規的廢止。另外3件省級地方性法規擬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進行全面修訂。
《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刪除原《四川省郵政條例》第十一條關于建設單位對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價出售的規定;刪除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民辦學校聘任專職校長需經過審批機關核準的規定,第二十二條關于民辦學校制定學費項目和標準需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刪除原《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司法鑒定機構歇業一年以上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規定等。
同時,《決定》廢止《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楊筠表示,該三部法規廢止后,相關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還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據悉,《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全省各級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嘉陵江出川斷面水質長期保持在Ⅱ類水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為進一步處理好四川高質量發展和長江高水平保護的關系,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法規正確有效實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新聞網-首屏新聞記者 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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